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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街**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4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经段某某介绍认识需要购买房屋的被害人马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谎称欲出售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并带领马某某实地看房。2019年3月26日,马某某在内蒙古财经大学西区保安室内预付被告人李某某购房定金人民币1万元,2019年4月30日,马某某微信又支付房款人民币1万元。马某某多次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人李某某以多种理由推脱后失联,赃款被被告人李某某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2、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经张某甲介绍认识需要在内蒙古财经大学西区租用商铺的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被告人李某某承诺帮助张某乙、张某丙在内蒙古财经大学校区内租房。2019年3月20日,张某乙通过张某甲支付被告人李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2019年3月27日,张某乙分两次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租金人民币3万元。2019年4月30日,张某乙在内蒙古财经大学校园内支付被告人李某某11.6万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失联,将赃款挥霍。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马某某已出具了刑事谅解书。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2.8万元,被害人张某乙已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人民币1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家属已代为偿还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已经谅解被告人李某某,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燕

检察官助理:贾子心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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