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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75********,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安市******.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15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报大豆种植面积45亩,每亩国家大豆补贴145元,非法骗取国家大豆补贴6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肖某某、衣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武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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