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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011974********,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栋*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3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8日、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向应某某虚构投资股指期货金融理财项目,投入越多,分红越多,天天分红,以投入10万元一天返还分红1000元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应某某的信任,应某某先后通过手机银行分5次把116万元钱转给李某某(其中31万转到李某某母亲卡上,85万转到李某某卡上),其中两次共计21万元是应运锦在在南阳市新华东路中院对面其家中转给李某某的;李某某按天返给应某某利息共计36.04万元。后应某某不再投钱,李某某即不再给应某某返钱并不再与应某某联系。应某某被骗现金中李某某称均用于给黄某某赌博及李某某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林某某等的陈述;3、被害人应某某的陈述;4、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转账凭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虽系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依法不予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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