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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楼**门**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里**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正阳大桥等地,以能帮助被害人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乙免于刑事处罚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共计34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于家务派出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书 记 员 苏梦然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不在押,联系方式:1330125****

2.案卷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的李某某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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