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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出差需用车,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辆粤Y1****黑色的本田冠道小汽车,然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欧阳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又向被害人陈某某谎称收取公司补贴费用要用到车主(即被害人陈某某母亲)的身份证资料和银行卡帐户,被害人陈某某信以为真,将资料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成功骗得车主身份资料和银行账户后,使用上述资料从欧阳某某处获得售卖汽车的定金人民币7.5万元,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同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催还汽车未果,发觉被骗,于是报警。次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已向欧阳某某赎回涉案小汽车并已归还被害人陈某某。

经鉴定,涉案的粤Y1****黑色的本田冠道小汽车价值人民币2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欧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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