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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0********,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住金平县**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犯罪事实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日至9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0日至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帮助他人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盘某甲、杨某某等19人,共计人民币244600元: 

1.2017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6600元;

2.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黄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8000元;

3.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吴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5000元;

4.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官某甲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官某甲人民币10000元;

5.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000元;

6.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罗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罗某某人民币18000元;

7.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代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代某某人民币18000元;

8.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曹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曹某某人民币12000元;

9.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朱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0.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官某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官某乙人民币14000元;

11.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2.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古某甲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古某甲人民币10000元;

13.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古某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古某乙人民币10000元;

14.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盘某甲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盘某甲人民币12000元;

15.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盘某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盘某乙人民币14000元;

16.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盘某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盘某丙人民币14000元;

17.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盘某丁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盘某丁人民币14000元;

18.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盘某戊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盘某戊人民币14000元;

19.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盘某己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盘某己人民币14000元。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在蒙自市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被害人提供的协议书及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王某乙、戴某某5人的证言;

3.被害人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盘某丁、盘某戊、盘某己、官某甲、高某某、黄某某、王某甲、罗某某、代某某、吴某某、曹某某、朱某某、官某乙、杨某某、古某甲、古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晶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451页,光盘8张。

3.盘某甲、盘某丁、盘某戊、盘某乙、盘某丙、盘某己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共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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