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得知退耕还林政策后,在未征得同村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双江自治县**乡**村**组村民的182.3亩田地丈量后,以其父亲李某甲的名义将该田地申报为退耕还林地,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145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等十一组书证;
2.证人翁某某、许某某等六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钟某某等二十八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翠娟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