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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建德市******号,住江苏省昆山市**小区****单元**室。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4月9日、自2019年5月24日至6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9日、自2019年5月9日至5月24日、自2019年7月24日至8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前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而提供本人银行4张或者收购他人银行卡9张并出售给电信诈骗分子。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 月26 日,宫某某(已起诉)驾驶其冀D*****号白色小车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已起诉)、刘某某(已起诉)从上海昆山载至上海市**镇,后刘某某办理银行卡3张(其中包含卡号为6228480039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及U盾)、李某甲办理银行卡2张,二人将上述5张银行卡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将银行卡交给了宫某某。

2017 年12 月20 日,黄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主任张某某收到不法分子发来的诈骗短信,对方自称是**公司老总“柯某某”,要求张某某通知公司财务部长李某乙加入公司QQ 群。李某乙随即加入该QQ 群后,发现公司老总“柯某某”、“张某甲”(公司市场部老总,柯某某妻子)都在群中。“柯某某”在该群中告知李某乙,其与刘某某有一笔185 万元的资金往来,是由刘某某汇给柯某某的,并通过QQ 将收款截图发送给了李某乙查看,李某乙信以为真。随后,“柯某某”告知李某乙其与刘某某之间协议内容需重新商定而无法签订合同,需将185 万元退还刘某某,并要求其通过公司账户先行将钱汇给刘某某。李某乙得到公司老总“柯某某”指示后,随即将此事告知公司财务出纳柯某甲,柯某甲通过公司账户将185 万元通过网银转至刘某某卡号为6228480039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2月30日李某甲电话通知刘某某将涉案银行卡注销。

2.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将自己所办工商银行卡号62122610010********的银行卡出售给电信诈骗分子,同年11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集团财务人员被害人郑某某被电信诈骗分子利用QQ所冒充公司副总诈骗款20万,该款转入账号即李某某上述银行卡账户。

3.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将自己所办交通银行卡号62226201400********的银行卡出售给电信诈骗分子,同11月17日,山东省烟台市**食品有限公司出纳被害人赵某某被电信诈骗分子利用QQ冒充老板诈骗138000元,该款转入账号即李某某上述银行卡账户。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上海铁路公安局苏州站派出所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诈骗赃款520477元,并返还黄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暂扣李某乙身份证、李某某临时身份证等物证(照片);2.黄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流水、刘某某办卡资料、农行卡转账明细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柯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5.辨认等笔录;6.微信截屏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而提供本人银行4张或者收购他人银行卡9张并出售给电信诈骗分子,被电信诈骗分子用于诈骗他人财物218.8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高军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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