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6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长葛市**村**组,现住地长葛市建设路**家属院南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0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2018年11月份应聘到赵某某公司做业务员,伙同赵某某、李某乙、武某某(三个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虚假公司、虚假身份和使用归属地为广东省珠海市的手机号码,以珠海市韫古、熙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经理的身份,以帮助客户宣传藏品、寻找客户、出手藏品、虚构定金截图和订单合同、收取委托交易费用的手段实施诈骗。现已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3月份以来,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十九人,诈骗金额1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搜查笔录等; 4.同案犯赵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