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花园**便利店,虚构可包退包换等事实,骗取蒋某某向其购买儿童玩具,得款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还赃款。
2、2018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中山**新村**便利店,虚构可包退包换等事实,骗取舒某某向其购买儿童玩具,得款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还赃款。
3、2018年9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花园**超市,虚构包退包换、返还玩具陈列费、赠送儿童摇摇车等事实,骗取郑某某向其购买儿童玩具,得款人民币255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还赃款。
4、2018年9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到龙海市石码镇**小区**便利店,虚构包退包换、返还玩具陈列费、赠送儿童摇摇车等事实,骗取欧某某向其购买儿童玩具,得款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还赃款。
5、2018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到龙海市石码镇**超市,虚构包退包换、返还玩具陈列费、赠送儿童摇摇车等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购买儿童玩具,得款人民币250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还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儿童玩具等物证;2.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侯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蒋某某、舒某某5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龙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龙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计人民币95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思佳
代理检察员:林乙奇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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