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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95********,汉族,初中二年文化程度,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互联网快手平台发布卖口罩的虚假视频信息。2020年2月6日21时许,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城东办事处天元上东城居民陈某某(被害人)妻子幕某某在快手软件上看到该视频后,添加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xn19995-,昵称:酷酷的南),通过微信二人约定购买口罩2,000个,单价1.5元,总计人民币3,000元。2020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给幕某某提供了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工商银行卡账号xxxx2,账户名:李某某)。当日14时许,陈某某分两次向李某某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3,000元,转账后幕某某将李某某的微信推荐给陈某某,陈某某添加了李某某为好友,李某某以口罩价格卖低了为由将3,000元用微信转账的方式退还给陈某某。陈某某与李某某又协商2,000个口罩以4,000元的价格成交,陈某某向李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4,000元。2020年2月11日,陈某某发现被骗到山东省博兴县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群众急需口罩的节点上,虚构有口罩贩卖的事实,在互联网上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志

赵卫东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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