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垸**号,现住红安县**社区**村。2018年12月17日,因吸毒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可以花钱买驾驶证”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殷某某、叶某某钱财,累计四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殷某某虚构“自己有关系,可以通过花钱买驾驶证”的事实,多次以“找关系和花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殷某某财物21780元;
2、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叶某某虚构“自己有关系,可以通过花钱买驾驶证”的事实,多次以“找关系和花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财物1934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将诈骗的21780元退还给被害人殷某某,殷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李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6日将诈骗的19340元退还给被害人叶某某,叶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和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殷某某和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10月19日
附:
1、李某某现羁押在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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