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小区**号出租屋内,通过网络搜寻古玩拍卖公司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照片等作为作案工具,并学习一些古玩拍卖的专业术语,冒充自己是古玩拍卖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助古玩持有人高价销售古玩藏品,并将自己的个人微信发布到一些古钱币交易的网络帖子中去,待古玩持有人与其取得联系后,李某甲便称自己是古玩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并将上述营业执照和身份证照片发给对方以骗取信任,之后又以可以帮忙寻找买家、高价出售古玩为名要求对方支付审核费、保证金等,以此方式骗取他人财物。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230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余某某(未成年人)人民币5500元,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330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3500元。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的父亲代其退赔三名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廖红君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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