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58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保险公司大足支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住重庆市大足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得知自己所在重庆市大足区**镇**社区将要征地拆迁,2013年10月,李某某虚构程某甲系其二女儿的出生信息,将程某甲的户口上在李某某的大足区**镇**社区**组**号户籍上。李某某在大足区**镇**社区**组的征地拆迁中以程某甲名义领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助人民币4400元、社保款人民币33693.6元、临时过渡费人民币10740元、房屋安置面积30平方米(价值人民币39000元),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7833.6元。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万古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12月21日,李某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程某甲入户资料、补偿结算单、领款花名册、结算清单、养老缴费凭证、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书、情况说明、现金交款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乙、石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户籍信息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李某某接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清了全部赃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  浩

检察官助理:杨  溥

2020年 12 月28日

附件:1.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96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赃款87833.6元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