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未婚身份与何某某谈对象,期间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还车贷、学彩妆、急需生活费为名,先后骗取何某某现金共计31000余元,破案后,李某某家属退赔了全部被骗的现金,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 林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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