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2月19日被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未婚身份与何某某谈对象,期间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还车贷、学彩妆、急需生活费为名,先后骗取何某某现金共计31000余元,破案后,李某某家属退赔了全部被骗的现金,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