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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赣榆区**局职工,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号楼**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辩护人黄竟宇、被害人孟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宁海西路其经营彩票店内,以出售范曾的《华佗望断图》为由,骗取孟某某人民币16万元,经南京博物院鉴定,该画系仿品。案发前已赔偿孟某某。

2、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宁海西路其经营彩票店内,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向孟某某出售范曾的《渔翁图》,经催要后因孟某某资金问题未果。经南京博物院鉴定,该画系仿品。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图4幅;

2.书证:说明、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通知、收条;

3.证人王某某、徐某某、霍某某证言;

4.被害人孟某某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南京博物院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赣公(网)检(2019)006号检验报告;

7.扣押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贤亮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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