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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黔西县******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2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院批准,同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连信”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郭某某并添加为微信好友,李某某谎称自己是女性,叫袁某某,并以与郭某某谈恋爱为名,以回家、生病等需要钱为由,多次骗取郭某某钱财共计36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郭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害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61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建明

                                               检察官助理 冯小意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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