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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单元**号捕前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2020年6月19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能帮被害人朱某某安排到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做辅警的工作。在取得朱某某信任后,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以要缴纳入职保证金、体检费、补交公积金、培训费、社保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8755元,并将骗取的财物全部挥霍。被害人朱某某报案后,李某某分两次向其退还人民币共15000元。

2.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向刘某甲、刘某乙夫妇谎称自己能够通过关系在遵义市中桥戒毒所开设小卖铺,并称要参与合伙,随后编造一份假合同让刘某甲夫妇签订,在取得刘某甲夫妇信任后,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以找关系需要送礼、送红包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夫妻人民币15000元,并将骗取的财物用于自己挥霍。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借条、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事实,两次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财物,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责令其分别退赔被害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可、李果、刘莲

                                       检察官助理刘昳、杨霞、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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