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2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三十家子镇**村**组**号,住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三十家子镇**村**组**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吕某某儿子汪某某办理兰州市榆中县**局正式工作,取得吕某某的信任,以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向被害人吕某某索要办事费用,被害人吕某某通过其子微信、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先后6次共计给李某某120000元。作案后,赃款全部挥霍。破案后,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原海兰
检察官助理:候江飞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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