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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一部刑诉〔2020〕Z4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1日,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刘某某并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12月份,李某某以结婚购房为由,谎称现在所租住的牙克石市欧亚综合楼5单元502室出售,李某某用虚假购房协议陆续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5.3万元。

2、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修理自行车认识被害人罗某某,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以有能力为罗某某办理退休为由骗取罗某某人民币3.6万元,并承诺2018年12月份之前办理成功。至今未能给罗某某办理退休。

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诈骗金额人民币18.9万元,犯罪所得部分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服装店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晶

检察官助理:孙玥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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