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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化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郑某某、安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所住的宾馆内,通过微信谎称可兑换外汇,骗得被害人安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所租住的房间内,通过微信谎称可兑换外汇,骗得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8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安某某、郑某某进行了退赔,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安某某、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电信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第一次诈骗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月,并处罚金,如符合条件可考虑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7039****;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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