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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1********,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从2020年4月以来,在其位于桃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自己居住的房间内,通过拨打他人手机电话,以冒称“熟人”、“领导”身份的方式,伙同他人(现无法查到此人)骗取他人现金6次共计9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共计非法获利55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在2020年7月6日,利用作案手机号码1303679****,通过拨打电话,以冒称“熟人”、“领导”身份的方式,骗取受害人张某某现金10000元。因受害人在转账给李某某提供的骗取资金的银行账户时(农业银行卡,户名:区静雯,银行卡号:62284800892********)系延迟转账,第一次一万元未转账成功。李某某又发送一张邮政银行卡,户名丛某某,账户62179922100********的账户,由受害人张某某转账一万元到该账户上。

2、被告人李某某在2020年7月6日,利用作案手机号码1327248****,通过拨打电话,以冒称“熟人”、“领导”身份的方式,骗取受害人蒋某甲现金10000元。收取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为农业银行卡,户名:区某某,银行卡号为62284800892********。

3、被告人李某某在2020年7月6日,利用作案手机号码1327248****,通过拨打电话,以冒称“熟人”、“领导”身份的方式,骗取受害人欧某某现金20000元。收取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为农业银行卡,户名:区某某,银行卡号为62284800892********。

4、被告人李某某在2020年7月6日,利用作案手机号码1303679****,通过拨打电话,以冒称“熟人”、“领导”身份的方式,骗取受害人胡某某现金20000元。因受害人胡某某钱款不够,分三次才将两万元转到李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收取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是农业银行卡,户名:区某某,银行卡号:62284800892********。

5、被告人李某某在2020年7月16日,利用作案手机号码1857316****,通过拨打电话,以冒称“熟人”、“领导”身份的方式,骗取受害人蒋某乙现金10000元。收取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为邮政银行卡,户名:曹某某,银行卡号为62218052000********。

6、被告人李某某在2020年7月16日,利用作案手机号码1317030****,通过拨打电话,以冒称“熟人”、“领导”身份的方式,骗取受害人杨某某现金20000元。收取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为邮政银行卡,户名:曹某某,银行卡号为62218052000********。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23时许民警在**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蒋某甲、欧某某、胡某某、蒋某乙、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的作案手机;5、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缴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九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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