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中专文化程度,汉族,原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品牌区域经理,现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遂溪县杨柑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以胡某某、柳某某(均已判决)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及分工
2015年4月,胡某某与其弟媳柳某某成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推广免费境外旅游、境外医疗(以下统称海外医疗)为幌子实施诈骗。胡某某担任总经理,柳某某担任副总经理,共同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胡某某、柳某某为有组织、有规模地实施诈骗,将公司划分为市场与后勤两大板块,市场板块设立市场部、培训部,由柳某某为主负责管理;后勤板块设立客服部、外联部、医疗部、财务部、企宣部、票务部、人事行政部,由胡某某为主负责管理。在胡某某的策划下,市场部开发了“*浪漫”、“*太美”、“*神奇”三个海外医疗项目。公司成立后,先后聘请杨某某、何某某、郑某某等人(均已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担任各部门负责人和“*浪漫”、“*太美”、“*神奇”南、北区总监、区域经理等,另聘请无医生资质的乔某某、何某某(均已判决)冒充境外体检医院教授参与诈骗犯罪,从而形成以海外医疗为幌子,公司化经营的诈骗集团组织。
为寻求有足够消费能力的诈骗对象,胡某某、柳某某通过举办招商会等形式发展代理商、美容院,以被骗客户消费额的47%归美容院、20%归代理商、3%归见诊教授、30%归**公司的分成办法,利诱全国各地代理商、美容院与其合作,从美容院客户中物色诈骗对象。至案发,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发展了刘某甲、王某甲(均已判决)等132家代理商和陈某某(已判决)等803家美容院参加。
在**公司指导下,美容院利用其客户对美容院的信任,以免费去泰国、马来西亚、迪拜旅游和体检为诱饵,诱使经济条件好、消费能力强的客户成为**公司筛选的诈骗对象。由美容院事前填写《客户分析表》,掌握客户消费能力、资产状况、家庭成员及职业、身体状况、家族病史等信息,再由**公司区域经理及代理商对客户进行复核考察,筛选出具有足够消费能力又有体检医疗意愿的客户组团至泰国曼谷**医院、马来西亚吉隆坡***医院、阿联酋迪拜***医院参加所谓“免费体检”,参与“*浪漫”、“*太美”、“*神奇”海外医疗。
在境外体检中,乔某某、何某某以“赛某某”教授、“何某某”教授的假名字和各种专家身份头衔,冒充不同国家三家不同体检医院国际知名教授,在**公司组织召开的健康说明会上以健康知识授课为名对被害人洗脑,骗取被害人信任,再在体检医院冒充体检医生对被害人见诊,通过对被害人在将来可能患癌症、重金属指标严重超标等恶意解读体检报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对自身身体状况产生恐惧心理,最后以实施“下危机”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接受**公司要求的乔某某、何某某推荐的98000元至3000000元不等的免疫治疗、荷尔蒙治疗、重金属排毒治疗等“健康餐包”医疗项目,骗取被害人钱财。
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在胡某某、柳某某策划、指挥下,美容院全程一对一陪同,对被害人实施隔离、洗脑劝说、冒充顾客、协助压单等,随时向**公司反馈被害人消费意愿及相关问题。代理商对出团客户全部陪同,指导、监督美容院陪同人员,并以多种方式配合**公司进行诈骗,在被害人存有疑虑时,亲自参加体检并以2折的价格定购“健康餐包”进行治疗,诈骗被害人接受“健康餐包”医疗项目。区域经理对3人以上的被害人带队陪同,通过出团前会议、临时微信群对美容院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掌握被害人思想动态及引导乔某某、何某某根据被害人的消费能力及意愿对“健康餐包”确定不同的价格,以骗取更多钱财。**公司企宣部对两名假教授的身份进行虚假包装,在健康说明会上为乔某某、何某某制作展板进行虚假宣传;制作虚假重金属检测报告,虚构被害人重金属超标事实,供乔某某、何某某使用;为公司私自购买的保健品设计和更换假药贴,冒充体检医院开具的治疗药。**公司医疗部带被害人到乔某某、何某某处见诊时,将伪造的重金属检测报告夹放在客户正常体检报告中,用于乔某某、何某某恶意解读;按照公司安排向消费12000元以上的被害人以免费形式配送已经更换药帖的假药;对再次进行体检复查的被害人伪造体检复查报告,通过更改体检数据体现疗效。**公司客服部冒充体检医院对客户进行回访,以伪造的体检复查报告数据向客户宣称疗效,诱使被害人再次进行治疗。**公司的财务部、外联部及培训部参与诈骗的后勤保障、培训等环节。
经湖南**事务所有限公司株洲分所司法鉴定,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11日,**公司组团出境90次(泰国62次,马来西亚13次,迪拜15次),诈骗被害人1490人(次),诈骗金额共计650971600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年初入职**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客服部职员、市场部“*浪漫”品牌区域经理,负责广西、广东、江苏等区域的代理商及其下线美容院,参与诈骗犯罪。其共计参与诈骗36人,诈骗数额18456800元,非法所得300233.57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李某某归案后劝说同案人陈某乙(已起诉)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胡某某、柳某某、乔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艾某某、张某某、尹某某、林某某、姚某某、钱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某在集团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李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李某某劝说同案人投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大勇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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