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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7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被告人李某某想趁新冠疫情期间,口罩需求旺盛之机倒卖口罩获利,遂在**、**信里加入口罩买卖群寻找货源。后在未找到口罩货源情况下,李某某在**、**口罩买卖群中发布广告称可供应一次性医用口罩,1000个起批,1.2元1个。

2020年2月3日,被害人尹某某看到李某某发布的广告信息后,就通过昵称为“H某某”的微信账号和李某某昵称为“全某某”的微信账号联系。为骗取尹某某的信任,李某某将一些口罩厂生产相关的照片、生产资质、质量报告之类的照片给尹某某,后尹某某跟李某某谈好以1.2元1个的价格购买10000个医用口罩。后尹某某通过李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支付2400元定金给李某某,李某某收款后,将尹某某微信昵称为“H某某”的微信号拉入微信通讯黑名单。

2020年2月9日,一网名为“未某某”的人看到李某某发布的广告信息后,私下联系李某某,称手上有名湖北客户要买10000个口罩,并跟李某某谈好以1.5元1个的价格购买。谈妥后,“未某某”将湖北客户即被害人夏某甲的联系方式、收货地址提供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则绕过“未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全某某”的微信账号与夏某甲昵称为“夏某乙”的微信账号联系。为骗取夏某甲的信任,李某某将一些口罩厂生产相关的照片、生产资质、质量报告之类的照片给夏某甲,后夏某甲跟李某某并谈好以1.5元1个的价格购买10000个口罩。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夏某甲通过昵称为“夏某乙”的微信账号转账3000元定金给李某某,李某某收款后,将夏某甲微信昵称为“夏某乙”的微信号拉入微信通讯黑名单。

2020年2月13日,李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尹某某、夏某甲的陈述;3.搜查笔录等;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茅民

检察官助理:陈娟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大道**号**单元**室,联系方 式:1554966****。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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