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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路**巷**号**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使用手机网络骗取被害人庞某某(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余某某(在校学生)、王某某(在校学生)、黄某某(未成年人,在校学生)4人共计人民币11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4日至4月6日,李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中天街附近路段使用手机登录新浪微博,获知庞某某求购明星吴亦凡的演唱会门票信息,李某某添加庞某某微信好友后谎称有演唱会门票出售,以预付门票款的名义骗取庞某某500元。

2、2019年4月初至年4月15日,李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中天街附近路段使用手机登录新浪微博,获知余某某求购明星林彦俊的演唱会门票信息,李某某添加余某某微信好友后谎称有演唱会门票出售,以支付门票款的名义骗取余某某2100元。

3、2019年5月15日至5月25日,李某某在荆门室东宝区工商街凤鸣门凤鸣公寓906室使用手机登录新浪微博,发布出售2张韩国组合防弹少年团FM演唱会门票虚假信息,王某某与李某某联系后以每张1900元的价格支付了2张门票款共计3800元,后李某某向王某某谎称花1000元可换取演唱会内场票,王某某支付500元后,李某某将其拉入黑名单,共骗取王某某4300元。

4、2019年7月3日至7月6日,李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中天街附近路段使用手机登录新浪微博,获知黄某某求购韩国乐团组合EXO演唱会门票信息,黄某某添加李某某微信后,李某某向黄某某谎称其有演唱会门票出售,以支付门票款的名义骗取黄某某45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了全部赃款11400元,并取得被害人余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手机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庞某某、余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信锋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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