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11月29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10月21日、12月20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批准,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9日、11月22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资金周转、朋友开厂等事项为由,隐瞒事实,明知其资不抵债、无偿还能力,仍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集资,先后骗得雷某甲、向某某等31人计人民计233858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利息及偿还债务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骗得童某某人民币510000元,后支付其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200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90000元。
2、2014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骗得吴某某人民币80000元,后支付其利息人民币468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33200元。
3、2015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骗得李某乙人民币90000元,后支付其利息人民币4035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49650元。
4、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骗得严某某人民币20000元,后支付其利息计人民币184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600元。
5、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骗得祁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支付其利息计人民币90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000元。
6、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雷某乙人民币50000元。
7、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范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后支付其本金及利息计人民币4592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54080元。
8、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骗得余某某人民币50000元。
9、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骗得张某甲人民币120000元,后支付其利息计人民币180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02000元。
10、2016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骗得张某丙人民币60000元,后支付其利息计人民币317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8300元。
11、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高某某人民币60000元,后支付其利息计人民币48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55200元。
12、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张某乙人民币100000元。
13、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汪某某人民币120000元,后支付其利息计人民币825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11750元。
14、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余某甲人民币200000元,后支付其利息计人民币110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89000元。
15、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骗得罗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后支付其本金计人民币500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50000元。
16、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雷某乙人民币50000元,后支付其利息计人民币130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37000元。
17、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向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18、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方某某人民币80000元,后支付其本金及利息计人民币160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64000元。
19、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骗得祝某某人民币260000元,后支付其本金及利息计人民币1400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20000元。
20、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雷某丙人民币50000元,后支付其利息计人民币80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42000元。
21、2018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戴某某人民币135000元,后支付其利息计人民币289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06100元。
22、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雷某丁人民币40000元,后支付其利息计人民币80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32000元。
23、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雷某甲人民币200000元,后支付其利息计人民币360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64000元。
24、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吴某某人民币120000元。
25、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严某甲人民币60000元,后支付其本金及利息计人民币348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5200元。
26、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严某乙人民币60000元,后支付其利息计人民币36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56400元。
27、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杨某某人民币50000元,后支付其本金计人民币200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30000元。
28、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张某丁人民币200000元,后支付其利息计人民币175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82500元。
29、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骗得胡某某人民币30000元,后支付其利息计人民币12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8800元。
30、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祁某某人民币40000元,后支付其利息计人民币16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38400元。
31、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朋友开厂缺少资金为由,骗得曾某某人民币30000元,后支付其利息计人民币36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6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身份信息、借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雷某丁证言;3.被害人雷某甲等人陈述;4.到案经过;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20年1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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