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七部刑诉〔2019〕15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0********,大专文化,中国**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户籍地为武汉市武昌区**小区**栋**门**号。2003年2月17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3月1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4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投资工程、房产需要资金为由,欺骗被害人王某甲在武汉市江岸区等地办理各种银行卡及贷款,供其投资。李某某从王某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内骗走贷款人民币300000元,从王某甲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内骗走人民币93414.38元,从王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骗走公积金人民币135000元,并且欺骗王某甲办理万达普惠网络贷款人民币9933.34元。后李某某将上述骗得的人民币538347.72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9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欠条、承诺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网络贷款借还记录手机截图、万达普惠网络贷款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光大银行出具的说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笔录;7.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莉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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