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的丈夫刘某某通过张安然(已死亡)办理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办理下来后,张某某虽未明确告知刘某某办理企业养老保险时将其年龄篡改,但刘某某清楚自己和李某甲能提前领取养老金,肯定是张某某在办理保险的过程中将其两人的年龄篡改,刘某某同时将此情况也告知给李某甲。张某某在办理的过程中将李某甲的出生年月日篡改为1956年3月6日,实际被告人李某甲的实际出生年月是1966年**月**日,李某甲明知在年龄造假的情况下,仍以虚假的出生年月办理退休,骗取国家养老金69993.72元,在人社部门发现李某甲年龄造假诈骗国家养老金后,李某甲主动退还诈骗资金69993.72元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李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养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退赃,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税明星
检察官助理:杨欣梦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17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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