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6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花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于2019年1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害人张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做出租车司机载客时认识老乡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自称是中国**旅行社客户经理,可以为他人办理签证事务。2018年8月3日左右,张某国委托李某某为其老乡“苏某某”办理澳大利亚的签证。按照双方的约定,张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通过微信(微信号:****466,微信名:爱妃:***宫)转账人民币5000元给李某某(微信号:****KK,微信名:李某某13678******)。2018年11月6日,李某某称“苏某某”的澳大利亚签证已经签出并以此为由让张某某支付尾款。2018年11月20日,张某某通过其本人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转账共计人民币52000元给李某某。后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李某某拒绝退还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交易明细等;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芳杞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李某某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随案移送手机二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