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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在深圳市**茶餐厅务工,住深圳市坪山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SOUL”认识了被害人陈某某,聊天过程中李某某谎称自己能算命、做法事、驱邪等帮助改善个人问题。陈某某信以为真,多次向李某某支付钱款,用于算命、做法事来改善情感问题。自2019年4月17日至9月15日,陈某某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李某某,共计人民币44724元。

2019年11月19日,民警在深圳市坪山区**公交站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强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其他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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