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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余某某因驾驶三轮车与徐某某驾驶的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住院诊疗。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为余某某办理出院手续时,故意隐瞒余某某系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向淅川县中医院医保报销工作人员提交虚假个人承诺书和意外伤害登记表,骗得医保资金82239.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登记表、个人承诺书、河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票据、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单、大病补偿保险补偿结算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徐某某、季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医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某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某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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