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55********,黎族,高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海南省**所宿舍,原海南省**资产**委员会退休干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海南省**工业总公司任命为海南省**设备**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2008年12月30日,经海南省**委员会批准,海南省**资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委)成立机械设备管理处(对外挂海南省**设备**局牌子),增加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1正一副),李某某从海南省**设备成套公司调到**资委被任命为**设备管理处副处长(海南省**设备**局副局长),2012年1月16日,**设备管理处更名为**运营与**改革处,海南省**设备**局牌子挂到**发展**处,李某某改任**发展**处副处长。
从2005年至2012年期间,李某某以海南省**设备**公司要改制为海南省**设备**局而需要资金运作为由,且声称能够将被害人马某某及其亲朋好友陈某甲、谢某某等人调入海南省**设备**公司工作,并向马某某提供了关于改制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他担任海南省**设备**局局长和处长的名片,并以在公司改制后可以转为事业编制为由向马某某索取钱财,并以海南省**设备**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马某某、陈某甲、谢某某等人签订了劳动全同书,先后多次骗取马某某及其朋友陈某甲、洪某某、倪某某、周某某等人的现金人民币60余万元,除了归还7万多元外,其他款项被其挥霍及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另经查明,海南省**资产**委员2008年12月设立机械设备管理处(对外挂“海南省**设备**局”)成立至今,该部门仅配有3名工作人员,分别是叶某某(机械设备管理处处长);李某某(机械设备管理处副处长);陈某乙(机械设备管理处)主任科员,而后从未有新的人员加入,且人员调动均是在海南省**资产**委员会党委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李某某并无人员选择、调动的权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海南省**资产**委员会的说明、海南省**编制委员会关于省**资产**委员会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关于李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海南省**资产**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登记表、记录本、借条、中国工商银行交易细清单、劳动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周某某、洪某某、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录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广奔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证据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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