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路***号**排*室,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造成用于防护的医用口罩物资短缺,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虚构有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现货出售的事实,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该虚假信息,诈骗他人钱财。
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徐某某在百度贴吧上看到李某某发布的出售口罩虚假信息后,信以为真,与李某某(使用微信HB54****)联系,李某某谎称有口罩出售,每个口罩价格人民币2元,骗徐某某往其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户名赵某某,账户62179939000********)内分别转定金款人民币9800元、2180元,之后徐某某的微信被李某某拉黑,徐某某发现被骗遂报警。2020年2月19日10时30分许,李某某在儋州市**镇****宾馆****号房被民警抓获,缴获手机一部。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主动向被害人徐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人民币12000元,徐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核查情况、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实施诈骗,共骗取他人人民币11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故意犯罪;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建波
检察官助理:吴阁廷
2020年3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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