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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8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413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11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制作充值低额Q币返高额王者荣耀游戏点券的虚假视频广告发布在爱奇艺视频网站,诱骗被害人给其充值Q币。2020年2月20日,被害人林某某通过上述视频广告添加李某某从网上购买的QQ号为好友后,李某某谎称充值100元的Q币可以返10000的游戏点券,林某某遂给李某某的QQ账号内充值100元的Q币。后李某某又以需要扫码激活点卷充值账单为由,让被害人林某某扫描其提供的收款二维码付款1366元,后又以为被害人办理退款为由继续骗取被害人扫码付款7043元,共计骗取被害人林某某8509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已将骗取的8509元退还给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认罪认罚文书、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谅解书、情况说明、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丰

检察官助理:钟晓宇

2020年9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方式:176********)现取保候审在家;

2. 移送案件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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