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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03051991********,汉族,大专毕业,洛阳**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街坊**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需要办理洛阳国家大学科技园区人脸认证和餐补为由,将其公司员工段某某、杨某某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骗取到手。骗取到手后李某某在段某某、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两人的信息从小米金融和京东金融贷款,贷款成功后李某某对段某某、杨某某谎称该三笔钱款均是其朋友给其的还款,让段某某、杨某某将钱转到李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内,段某某、杨某某信以为真,将其本人银行卡上收到的贷款转给李某某,2019年12月23日段某某收到催还贷款信息后发现被骗,杨某某得知消息后,经其本人查询也发现了被骗的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段某某、杨某某共计21500元人民币:           

1、2019年11月29日,李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小米金融平台上诈骗段某某7500元人民币;

2、2019年11月30日,李某某以上述方式在京东金融平台上诈骗段某某10000元人民币;

3、2019年12月4日,李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小米金融平台上诈骗杨某某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段某某、杨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微信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叶红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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