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镇**村。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假冒女性身份,以谈朋友为名与贾某某微信聊天交往,以过节“520”、“1314”、租房子、买东西、缺钱等理由诈骗贾某某人民币9123.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收条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截图电子版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朝斌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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