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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6196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现住阳原县******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1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让同村村民田某某为其办理虚假的退伍军人手续,并利用自己担任阳原县**镇**村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个人申请的因病返乡退伍军人申请表上加注情况属实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印章。从2007年6月至2018年6月,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没有服过兵役的真相,使用虚假的退伍军人手续,骗领退伍军人优抚补助款共计43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文书;李某某与赵某某结婚证、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李某某退伍证阳原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李某某未服过兵役的证明、阳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李某某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档案资料及相关文件规定定期定量抚恤补助领取花名表、李某某定期定量补助卡片、中国农业银行阳原县支行出具的李某某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结果表、镇政府出具的李某某2007年6月至2013年1月领取定补明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发放备案表;2、证人杨某某、刘某甲、沈某某、刘某乙、任某某、王某甲、吕某某、赵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用伪造的退伍军人手续骗领退伍军人优抚补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伟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阳原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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