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15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以能买到**公司三期便宜房为由,骗取梁某某信任,于2018年5月至2020年2月间以交定金、付首付等为由,共计诈骗梁某某13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以能买到**公司内部房便宜房为由,以交定金为借口,于2018年10月22日诈骗吕某5万元;于2018年12月19日、21日诈骗吕某某5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以其舅舅在北京当官认识省领导,能为陈某、高某夫妇多争取赔偿拆迁款为由,于2018年6月5日诈骗二人3万元,后在二人的催要下,于2020年5月2日退还1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以能找关系安排铁路局工作为由,于2018年6月18日诈骗杨某8万元,后在杨某催要下于2020年5月5日、6日退还2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以能低价购买辛集市**府房子为由,于2020年2月15日至4月30日间共计诈骗冀某某29.5万元。
2012年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高某某儿子调动、转士官和续签士官、办理残疾证、安排工作等理由,诈骗高兰中7.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梁某某、冀某某、高某某等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李某某的讯问笔录;5.检查、辨认笔录:人体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凤奎
检察官助理:何 冠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