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住浙江省嵊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转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姚某某在自家上网时,通过YY语音软件发送消息称要给传奇游戏充值,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姚某某发送的消息后,冒充传奇游戏客服人员,以帮姚某某充值游戏元宝为由,骗取姚某某20000.02元,并将以上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红色电脑主机机箱一台、iphone6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
2书证:于某某、李某甲、李某某等人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谅解书、抓获经过等。
3证人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冒充游戏客服人员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智利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3.随案移送物证主机机箱一台、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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