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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住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和手机联系受害人程某某,以向程某某销售橡塑保温板为由,骗得程某某现金16500元后未给程某某发货,后与程某某失去联系。

2、2018年11月11日、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和手机联系受害人席某某,让其帮忙从沧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购进保温材料并垫付货款,李某某拉走货物后没有给席某某货款,不再与席某某联系并将其微信拉入黑名单,两次共骗得席某某货物价值15331元。

3、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和手机联系受害人马某某,以能买到便宜的保温材料为由,骗得马某某现金22400元,后与马某某失去联系。 

4、2019年1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和手机联系受害人刘某某,自称是河北省**橡塑厂的代理,返利价格销售,骗得刘某某25040元钱,后与刘某某失去联系。

5、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受害人韩某某,以销售保温材料为由诈骗韩某某现金23881元,未给韩某某发货,后与韩某某失去联系。

6、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和手机联系受害人王某某,并以做保温材料中间商的名义,骗取王某某货款10430元,后与王某某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与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席某某、马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河间市公安局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 涛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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