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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26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某某**镇**村,现住吴某某**镇**道**村**排**号,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吴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身份是农民,不符合办理企业养老保险。2011年李某某请托侯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侯某某又委托窦某某(另案处理)办理。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侯某某、窦某某采取冒用张某某(男,农民,1947年**月**日出生,已死亡)的名字及身份信息及李某某本人照片的方式,伪造了虚假的公民身份证、户口簿。2011年9月6日李某某通过吴某某地方税务局缴纳企业单位养老保险费30607元(以个人名义缴纳12242.8元,以单位名义缴纳18364.2元),同年9月份办理退休,同年10月份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至2018年3月份。吴某某**管理所每月依规按时向李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发放养老保险金共计79761.64元钱。2019年3月5日李某某将赃款78841.64元人民币交至吴某某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存折一本;2.书证:协查函、关于张某某的情况说明、关于张某某情况的补充说明、报工材料、退休材料、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及缴款书、张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说明一份、河北省暂扣物资专用票据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记录及取款凭条复印件、情况说明、吴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李某某辨认侯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侯某某辨认窦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社会保险金79761.6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已将赃款78841.64元退交至吴某某公安局,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长:孟祥环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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