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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5月9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沈阳市浑南区**商场有存款返利活动,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分别让被害人陈某某、佟某某存钱,由其帮助二人参与此活动,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95400元,骗取被害人佟某某人民币30000元。后经核实,沈阳市浑南区**商场并无存款返利活动。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据、户籍证明信息表、房产证复印件、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光盘;

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成

检察官助理:潘淑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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