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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郑州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1时至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沈丘县槐店镇兆丰大道南段天地宾馆旁中国体育彩票26032站内,购买“泳坛夺金快赢481”彩票,共计15460元,其无支付能力,骗彩票站老板周某某称去其居住地取银行卡刷卡支付,周某某与其行至沈丘县槐店镇高营村后,李某某借机逃跑,周某某与附近居民将李某某控制,扭送至沈丘县公安局河南派出所。

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丽

2020年221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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