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1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在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镇**村**寨**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诈骗团伙先后在河北省沧州市、宁夏省银川市、河北省保定市、陕西省咸阳市等地,以“累计投资加套(每套2900元)达一定数额,可以升职获得高工资发财”为诱饵,拉拢成员入伙从事诈骗活动,并统一安排团伙成员吃住、集中培训诈骗业务。该公司至上而下分设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等职务。该诈骗团伙利用QQ、微信等互联网聊天工具,以谈恋爱、处男女朋友骗取男性被害人信任,后虚构“没有路费见面”“没钱看病”“没钱充手机话费”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共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150余人,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起加入该诈骗团伙,担任业务员,采用上述手段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6733.2元,其中,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949.2元、骗得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700元、骗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380元、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704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赃人民币6900元,暂扣于江阴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龙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魏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电信诈骗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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