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5********,汉族,专科毕业,阜宁县人民医院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住阜宁县**街道**路。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修改ETC充值发票金额、虚构事实、伪造阜宁县人民医院相关领导签字的方式,骗取**医院人民币1275500元,并用于赌博。具体案情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将300元的ETC充值发票金额修改为10000元进行报销,骗取**医院人民币9700元。
2.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将1000元的ETC充值发票金额修改为10000元进行报销,骗取**医院人民币9000元。
3.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盐城取药为由,伪造领导签字,骗取**医院人民币220000元。
4.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医院购买汽车为由,伪造领导签字,私自加盖医院公章,骗取**医院人民币478000元。
5.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和阜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合资购车为由,伪造领导签字,私自加盖医院公章,骗取**医院人民币558800元。
另查明: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伪造给阜宁县医疗保障局购车为由,伪造领导签字,私自加盖医院公章,欲骗取**医院人民币956000元,因意外原因导致被告人李某某未能骗取成功。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阜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阜宁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李某某手机上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晶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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