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2********,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镇**村**号,住河南省南阳市**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是律师并有巨额资产,以帮助被害人分割夫妻财产为名与潘某某交往,后以与潘某某结婚为幌子,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送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共计28395元,用于个人消费。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公司财务资金出现问题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5750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2.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购买高配电脑,骗取潘某某人民币5899元,其中偿还张某某欠款人民币1000元,购买电脑花费人民币4899元,后将该电脑抵债给徐某某。
3.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做口罩生意需要垫资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2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4.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母亲在河南郑州,需要路费探望,骗取潘某某人民币4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5.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信任,在河南登录潘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用该账号的“蚂蚁花呗”消费7笔共计人民币6446元。
6.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以做口罩生意需要垫资为由,骗取潘某某人民币3300元,用于个人消费。
7.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需要买烟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1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手机一部;
2.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彦锋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