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61997********,壮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镇**村**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信用住”漏洞,冒用他人支付宝账号,在**信用住(平台运行营管理者之一系本市玄某某)下单预订酒店共计12笔并通过低价出售给他人,他人前往酒店入住,后不支付费用,造成损失 21807.89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某退出账款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华
2020年9 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9947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资料2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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