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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处刑罚)共同出资创建“武陟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公司由王某某经营,招收多名业务员,使用虚假女性信息的QQ号码在一些单身相亲网站上添加男性网友,以谈恋爱或者暧昧的方式和男网友聊天,骗得网友的信任后,向网友虚构投资小、风险低等事实,让男网友加盟其公司开淘宝店铺,之后以交纳加盟费等相关费用,骗取被害人江某某、杨某某、袁某某、董某某、赵某某人民币共计201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廷磊

闫  涛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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