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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011984********,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经纬厂经纬一区**号。2018年1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 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认识了经营二手车生意的被害人郝某某。李某某因赌博缺钱,遂萌生骗取郝某某经营的二手车行内的汽车筹备赌博资金的念头。

2018年9 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以将郝某某买到的大众牌途锐车抵账40万元,事成之后加上车款可以给到郝某某30万元,取得郝某某的信任后,郝某某带李某某到太原万国二手车交易市场以2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大众牌途锐车,郝某某付钱购得该车后,将车过户到李某某的名下, 10月13日李某某和郝某某签了一份代卖协议,代卖价格为22万元。事后,李某某将该车以20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太原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某将卖车所得202000元全部挥霍,用于赌博。

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以帮郝某某高价抵账其车行内价值53500元的奇瑞牌瑞虎汽车,骗取郝某某信任后,李某某开走该车,将该车以41000元的价格卖掉,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某将卖车所得41000元全部挥霍,用于赌博。

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郝某某高价抵账其手中一辆白色陆虎牌揽胜汽车,抵账成功后除车款外可给郝某某20万元的好处费,郝某某以61万元购得该车后,11月12日二人签订了一份车辆代卖协议,郝某某将该车过户到李某某名下后,李某某将该车以5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太原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某将卖车所得57万元全部挥霍,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旭锟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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