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因资金困难,遂向被害人戴某某、樊某某谎称可以通过关系购买到***的优惠商品房及车位,并以缴纳购房定金、车位费及过户费等为由,从二被害人处共骗得277132元,所骗钱款均被其挥霍一空。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以缴纳购房定金为由要求被害人戴某某转款50000元,戴于10月7日通过微信转给李某某微信15000元,于10月11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李某某建行卡350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又以可购得优惠车位和缴纳过户费为由,要求被害人戴某某转款,戴按李某某的要求,分别于11月5日和12月19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李某某工行卡共计134500元。
2.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以缴纳购房定金为由要求被害人樊某某转款,樊信以为真,于次日到建行通过柜台按李某某的要求转账到李的建行卡50000元。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可购得优惠车位为由,让被害人樊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20000元。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又谎称需缴纳过户税,被害人樊某某分别于12月19日和23日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微信共计22632元。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分别退赔被害人戴某某、樊某某各5万元,李某某与二被害人分别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还款协议及谅解书等;
2.证人傅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伟清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材料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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